关于尊重逝者生前志愿
火化毛泽东遗体实施迁葬的提案
提案倡议人:(中国公民)章立凡 浦志强
提案联系信箱: proposal21c@gmail.com
案 由:尊重毛泽东本人生前志愿,将其遗体火化后回乡安葬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征求中)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征求中)
摘 要:遗体火葬是毛泽东本人的生前志愿,后人应予尊重。毛泽东生前明确表示反对“厚葬久丧”,修建陵寝和保存遗体均违背其本人遗愿。对毛泽东的历史问责不应回避,纪念已故领导人不宜仿效封建帝王。建议将毛泽东遗体火化,骨灰交付亲属移往家乡归葬,陵寝(毛主席纪念堂)改作“中国文化大革命博物馆”。
提案正文
事实和理由:
一、身后遗体火葬是毛泽东本人的志愿,在法律上真实有效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毛泽东在火葬倡议书上签字(详附件:《倡议实行火葬》,以下简称“倡议书”)。倡议书在指出传统土葬占用耕地、浪费木材、劳民伤财等弊端后发出倡议:“在少数人中,首先是在国家机关的领导工作人员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自己死了以后实行火葬。……凡是赞成火葬办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在后面签名。凡是签了名的,就是表示自己死后一定要实行火葬。后死者必须保证先死者实现其火葬的志愿。”
在这篇倡议书上第一个签名的是毛泽东,按照签名顺序,签名的还有朱德、彭德怀、康生、刘少奇、周恩来、彭真、董必武、邓小平等党内外一百三十六人(陈云在事后写信补签)。这一倡议推动了殡葬改革,使火葬成为中国城市人口的主要归宿,对改变传统的中国丧葬习俗产生了重大影响。
毛泽东签署倡议书时的年龄为六十二岁,同时担任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职务,思维正常,神智清楚,应确认其火葬志愿在法律上真实有效。此后,他还不止一次公开或私下表达过火葬的愿望。
二、保存遗体构成违约,展示遗体有悖文明和人道
毛泽东于一九七六年九月九日逝世后,出于政治需要,遗体未能按生前志愿火化,而是被置入水晶棺,陈放于北京天安门广场的陵寝(毛主席纪念堂)中,至今已近三十七年。
一九五六年倡议书上的签名者,除毛泽东外,其他人均已在身后实现了火葬的志愿(其中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等未保留骨灰)。毛泽东遗体的处理方式,直接违背了逝者本人“死后一定要实行火葬”的志愿;而当时健在的共同签名者,也未履行“后死者必须保证先死者实现其火葬的志愿”的约定。
此举不仅在法律上构成违约,也不符合中国“死者为大”和“入土为安”的习俗;无论在古代社会或现代社会,长期公开展示遗体,都是不文明和不人道的。
三、回避对毛泽东的历史问责,不利于社会进步
中国共产党在一九四九年取得执政地位,毛泽东功不可没。但毛氏当政以后,违背在野时的民主宪政承诺,先后废弃建国《共同纲领》和国家宪法,实行权力、经济、思想的“三垄断”,建立起个人独裁和个人崇拜。他长期以阶级斗争和各种政治运动治国,不仅消灭了市场经济,造成“大跃进”的经济灾难和上千万人非正常死亡的大饥荒;更发动政变推翻根据宪法选出的国家主席,将全国人民拖入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浩劫,严重践踏宪法、法律和人权,历史出现了倒退。
中国在八〇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本质上就是抛弃 “阶级斗争为纲”的毛氏治国模式。一九八一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彻底否定了毛所发动的“文化大革命”。出于政治需要,毛时代的真实历史至今仍被屏蔽,但“反右”、大饥荒、“文革”等惨祸的亲历者犹在,民族历史记忆的伤口仍在流血。
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一切经济成就,都是摆脱了毛时代闭关锁国政策和计划经济模式的结果;近年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与冲突,都与权力不受制约的毛式管治积习有关;当下中国民粹主义思潮泛滥,凸显出“文革”式暴力基因的遗患。继续保存毛泽东遗体并回避历史问责,在体制内外造成了长期的思想混乱,争论与对立严重地撕裂社会,不利于反思历史深化改革,也不利于中国的社会进步。
四、陵寝选址不当,厚葬久丧不利于廉政建设
毛泽东陵寝是“文革”个人崇拜的产物。当年陵寝的选址曾有五个方案,最终选定在首都北京中轴线上的政治中心广场修筑个人陵墓,与国家标志性政治建筑天安门南北相对。无论在政治意义上或文化意义上,这都是一个极为不当的选择。
毛泽东生前签署的火葬倡议书,明确反对“我国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把厚葬久丧定作礼法”,而修建宏伟陵墓长期保存遗体的做法,明显属于“厚葬久丧”。
毛泽东陵寝是在国民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调动全国的财力、人力、物力,不惜成本修建的。为保护遗体和陵寝,三十七年来耗费了大量社会财富。因人设事的专门机构毛主席纪念堂管理局,其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及预、决算从未公开过。
当下中国官场腐败丛生,官员修建豪华墓地、借举丧大肆敛财的风气盛行,反腐须以薄葬俭丧为垂范。现代国家不应搞个人崇拜,纪念已故领导人不宜仿效封建帝王,继续长期保存毛泽东遗体,靡费公帑维持国家祭祀,不利于政权廉政建设。
解决方案:
(一)火葬是毛泽东本人的生前志愿,后人应予尊重。
(二)毛泽东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交付亲属移往家乡归葬。
(三)实施迁葬后,原陵寝(毛主席纪念堂)可作为公共建筑物继续使用,建议改为“中国文化大革命博物馆”。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初稿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稿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三稿
附件:《倡议实行火葬》
出 处:中央文献出版社:《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六册,第110页。
倡议实行火葬〔1〕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人们由生到死,这是自然规律。人死以后,应当给以妥善安置,并且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悼念,寄托哀思,这是人之常情。我国历史上和世界各民族中有各种安葬死者的办法。其中主要的办法是土葬和火葬,而土葬沿用最广。但是土葬占用耕地,浪费木材;加以我国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把厚葬久丧定作礼法,常使许多家庭因为安葬死者而陷于破产的境地。实行火葬,不占用耕地,不需要棺木,可以节省装殓和埋葬的费用,也无碍于对死者的纪念,这种办法虽然在中国古代和现代还只有一些人采用,但是,应当承认,这是安置死者的一种最合理的办法,而且在有些国家已经普遍实行。因此,我们倡议,在少数人中,首先是在国家机关的领导工作人员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自己死了以后实行火葬。为着火葬的方便,除了北京、上海、汉口、长沙等地方已有火葬场外,我们建议,国家还可以在某些大中城市和其他适当地方,增建一些近代化的火葬场。我们认为安葬死者的办法,应当尊重人们的自愿。在人民中推行火葬的办法,必须是逐步的;必须完全按照自愿的原则,不要有任何的勉强。中国的绝大多数人有土葬的长期习惯,在人们还愿意继续实行土葬的时候,国家是不能加以干涉的;对于现存的坟墓,也是不能粗暴处理的。对于先烈的坟墓以及已经成为历史纪念物的古墓都应当注意保护。对于有主的普通坟墓,在需要迁移的时候,应当得到家属的同意。凡是赞成火葬办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在后面签名。凡是签了名的,就是表示自己死后一定要实行火葬。后死者必须保证先死者实现其火葬的志愿。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原件刊印。
注释:〔1〕在这篇倡议书上第一个签名的是毛泽东,本篇题下的年月日是毛泽东签名的日期。按照签名顺序,签名的还有朱德、彭德怀、康生、刘少奇、周恩来、彭真、董必武、邓小平等党内外一百三十六人。一九五九年二月十日,陈云给杨尚昆写信说:“前几年有一次中央委员全体会议上自愿签名死后火葬,那一次我未出席会议所以没有签字。我是赞成火葬的,特补此信,作为我的补签字。”“同时我还赞成尸体解剖的,因为这无损于死者而有益于医学。因此,如果我死后医生觉得哪些器官需要解剖来证实一下当时诊断医疗是否正确,请让医生解剖。”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